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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发布十大商标侵权案

来源:乐虎电子国际    发布时间:2024-10-27 13:11:18   浏览量:21 次

  央广网上海4月25日消息(记者傅闻捷)2016年,上海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并且开展了一系列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并取得了很明显的成效。全年,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累计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253件,罚款人民币828万元,没收各类侵权商标标识和商品17万件(只),移送涉嫌商标犯罪案件16件,有力地维护了上海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日前,上海市工商局发布了2016年十大商标侵权典型案件,最重要的包含: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案、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侵犯“迪士尼”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等。

  上海市工商局表示,2016年上海市商标侵权案件主要呈现侵权假冒为主、涉外高知名商标比重高两大特征。去年全年共查处销售商标侵权假冒商品案件1052件,占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总数的85.7%,占比上升了3.7%。此外,另外,售假行为已从原来比较集中的重点服饰和小商品市场内商铺,逐步向利用互联网售假方式发展。

  此外,去年全年共查处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875件,占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总数的71.3%,占比上升了15.2%。其中,查处侵犯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商标权利人权益的涉外案件比重较高。分别为285件、188件、135件,占涉外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总数的69.5%,涉案商品集中在服装、箱包、手表等日用消费品领域。

  上海市工商局表示,将继续加强对利用互联网售假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掌握“线上”线索,有效实施“线下”打击。

  1.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查处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案

  2016年8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根据相关案件线索,对当事人上海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当事人有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是做文化交流和会议会展服务的公司。自2016年2月起,在未经联合国组织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以及报名协议等处使用“联合国”、“United Nations”、“UNITED NATIONS”中英文名称及徽记,并以所谓的“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的名义组织招募人员赴美参会,从中获得参会费等违法经营额共计600余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行为,极易导致公众误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商标禁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为新《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上海工商部门查处的首例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典型大要案件。本案的成功查处体现了三大工作亮点:一是快速反应,善用合力。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对本案能否妥善处置无疑会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上海工商局检查总队在接案后快速作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进行违法现场检查,收集掌握一批违法证据。在案件办理中,还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请示汇报,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案件协作,为十八个工作日结此案提供了有力支撑。二是准确定性、化解争议。当事人曾辩称其所使用“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为活动名称,并非商标使用。上海工商局检查总队在调查中详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指出当事人在宣传资料、参会协议、微博微信上突出使用联合国名称和徽记的行为,已是商标性使用。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国际间组织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三者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大量详实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其全部违法事实。三是立足本职,严格保护。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是国际组织的象征。本案的查处,立足商标监管职能,充分运用国际条约精神和商标法律和法规规定,加强对这些象征意义的标志保护,禁止他人擅自将国际组织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使行政处罚有理、有力、有节,也达到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的目的,真正树立了法治权威,及时地消除了不良影响,规范了商标使用秩序,严格维护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对国际组织的尊重。该案的成功查处得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和上海市政府各级领导的高度肯定。

  2.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查处上海大易化工有限公司制售侵犯“TEXANOL”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接到“TEXNAOL”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伊士曼化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举报,对上海大易化工有限公司制售侵犯“TEXNAO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学制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经查,当事人上海大易化工有限公司主要是做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批发与零售。自2014年12月起,当事人未经“TEXANOL”注册商标权利人伊士曼化学公司许可,自行设计并委托别人印制带有与“TEXANOL”相近似的“DY-Texanol”商标标签纸,并将标签纸粘贴于其采购的醇酯十二成膜助剂产品外包装上对外销售。截止案发,累计销售侵权产品29800kg,仓库内尚有未销售的侵权产品2000kg,累计违法经营额41.7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对当事人上海大易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标签,并处罚款16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首先,本案在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性时,当事人曾提出“TEXNAOL”商标虽是伊士曼化学公司的注册商标,但该商标在业内知名度太高,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承办人为此查询了大量的资料,并走访了涂料行业协会和相关专家,有力的反驳了当事人的观。其次,本案的处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性。本案的商标权利人伊士曼化学公司曾两次以律师函的形式要求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在明知商品侵权时仍对外进行销售,且数量较大,主观恶意性明显,性质较为恶劣,故在处罚裁量上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额四倍的罚款。再次,本案对已售侵权商品进行了追查。承办人根据存放在仓库的侵权商品与当事人购买的侵权标签相差较大,认定存在销售出去的侵权商品,并最终排查到了5家购买过侵权产品的客户,固定了相关证据。

  本案是执法人员在商标侵权类型案件中有关侵权商品取证的一次大胆探索,提高了执法机关对于已售侵权商品的追查水平,从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加大了对商标侵权企业的处罚力度,打破了侵权企业的侥幸心理。本案的成功查处不仅对化工类企业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也为今后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

  3.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清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LOUIS LAFON 路易拉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月,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举报线号的仓库进行了执法检查,当场查获上海清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存放在此的假冒“LOUIS LAFON 路易拉菲”注册商标红酒2094瓶。

  经查,当事人上海清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9月起,从他人处购入2400瓶标有“LOUIS LAFON 路易拉菲”注册商标的红葡萄酒,通过网上电子商务平台对外销售,货值共计30余万元。经“LOUIS LAFON 路易拉菲”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红葡萄酒均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鉴于该案涉嫌构成商标刑事犯罪,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已立案调查,因此,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管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连云港市公安局一并处理。

  4.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奔驰”、“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奔驰”、“宝马”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举报线索,对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奔驰”、“宝马”汽车配件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从他人处采购了一批带有“奔驰”、“宝马”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应清除“奔驰”和“宝马”商标标识后方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但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采用隐瞒虚报的方式擅自将部分未清除商标标识的“奔驰”和“宝马”汽车配件予以截留,并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共计1461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来利实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汽车配件938件,并处罚款2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5.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沛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BOS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BOSS”注册商标权利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对当事人上海沛百贸易有限公司利用电视购物频道销售侵犯其“BOSS”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当事人上海沛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起,与上海宝山电视台签订合同,在电视台以电视购物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为了扩大经营事物的规模,于2015年起在未经“BOSS”注册商标权利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别人加工并制作大量含有“BOSS”注册商标的鞋子、箱包及吊牌,并在上海宝山电视台发布购物广告对外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各类侵权商品70件,尚有库存侵权商品345件,违法经营额共计93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沛百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345件,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对亮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当事人亮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是做爆米花、牛肉片等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企业。自2014年8月起,当事人委托别人生产印有“波滋逹”商标的爆米花商品和印有“POPSTAR”商标的牛肉干商品,并在上述两件未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至案发,累计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商品700多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亮奎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近期上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一起冒充注册商标典型案件。当事人虽然已于2015年2月15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第30类的玉米花等使用商品上注册“波滋達”商标,在第29类的肉干等使用商品上注册“POPSTAR”商标。但在上述两件商标还未得到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当事人已在使用商标时标注的注册标记,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登记管理制度。但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影响,并在案发后取得相应商标的注册证书。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7.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制售侵犯“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SANTAK”注册商标权利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对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SANTAK”注册商标专用权不间断电源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 619938 号的“SANTAK”商标所有人为山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的第9类的不间断电源、开关电源等。自2015年3月起,当事人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以每台人民币610元的价格委托别人定制了30台不间断电源产品,并要求在其中机器面板底部突出标注“SANTAK(SHANGHAI)ELECTRONICS”的字样。由于“SHANGHAI”和“ELECTRONICS”分别为“上海”和“电子”的英文名称,不具有非常明显性,而“SANTAK”为他人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事人的上述标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其与“SANTAK”注册商标权利人有特定联系。至案发,当事人先后以人民币900元至920元的价格出售了上述产品共计25台,违法经营额为27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山特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不间断电源产品5台,并处罚款人民币54600元的行政处罚。

  8.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侵犯“迪士尼”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4月,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大量使用“迪士尼”等文字及图形商标,并声称“本次活动通过迪士尼指导部门高层管理人士,综合学术及武术教练,艺术导师等一同探讨”。

  经查,当事人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为一家从事夏令营、微电影拍摄活动的公司。自2016年4月13日起,在未经迪士尼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为吸引消费的人,拓展经营业务,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迪士尼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479724号、第1479729号、第3730326号、第3731705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上海金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上海迪士尼乐园开园前夕查办的一起特殊案件,其特殊性在于案件线索的来源及商标侵权的形式。案件线索来源方面,该案线索的发现是通过待维护网站的巡查,执法人员通过对新增备案网站的巡查,发现当事人备案网站网址极为特殊,引起警觉后发现案件线索。商标侵权形式方面,该案中的“迪士尼”等系列商标不是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中的商品商标,而是涉及到服务商标侵权的问题,办案人员就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对“迪士尼”等系列商标的合理使用开展了争论,就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是否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仅仅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已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等进行了充分论证,最终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对“迪士尼”等系列商标的合理使用,而是属于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

  通过该案的查办,充分说明网站日常监管巡查的重要性,对于新备案的网站,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网站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规范,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纠正在萌芽状态中,对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环境有良好的作用。该案的成功查办也是上海工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保护“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保障了上海迪士尼乐园和度假区的顺利开园和持续发展,维护了我国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

  2016年,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线索,对当事人云刚销售侵犯“鄂尔多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云刚在水城路98号设摊销售羊绒服装,其所销售的羊绒服装上带有“郑迩匆斯”字样,字迹潦草,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注册的“鄂尔多斯”商标字形高度近似,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该羊绒服装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

  当事人云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云刚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服装254件,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迪士尼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相关举报线索,对王霞销售假冒“迪士尼”注册商标服装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经查,当事人王霞自2014年下半年起陆续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从常熟服装批发商业市场等多地不知名的经销商处购进各类假冒“迪士尼”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在其位于青浦区徐泾镇育才路395弄2号的自营服装店内和自己开设的名为“欢乐贝贝鸭”的淘宝网店上对外加价进行销售,获得非法经营额合计42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王霞作出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服装239件,并处罚款4200元的行政处罚。

  新疆工商局昨天举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大会,18家单位现场设点受理百姓的咨询投诉,普及有关规定法律知识。

  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3月起,沈阳市工商登记服务窗口实行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